羊城晚报记者 王隽杰
近日,秦岭牛马救援队被遇难驴友家属起诉案一审第三次庭审结束。秦岭牛马队的代理律师、陕西锐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博亚律师表示,这是国内第一次将救援队告上法庭的案件。有律师表示,民间救援队需要平衡救援善意与法律风险,应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尤其是有收取救援费的民间救援。
事件还原
2025年4月21日,两名驴友在陕西秦岭“光鹿跑兵冰”路线徒步穿越时失联,虽然多支救援队伍曾先后参与后续的搜救行动,但两名驴友最终还是不幸遇难。
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后一名遇难者家属将公益、商业救援力量,以及相约爬山的同行人员、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诉至法院,案件在2025年9月17日公开审理。
此次诉讼的被告人之一、原秦岭牛马队主要成员杨某介绍,在陕西当地有一个专门的户外应急微信群,主要是为了预防山地事故、驴友互相照顾而建立的。4月21日晚,在该微信群内,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当天晚上9时多,救援行动已经开始,但此时未能与失联者家属取得联系。
杨某介绍,失联者家属找到他之后承诺,让他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失联者家属愿意每人支付1000元,但救援队伍找到两名失联人员时,他们均已遇难。事后,遇难者家属起诉参与当时搜救行动的救援队等各方。
杨某透露,遇难者家属起诉的理由是“我阻止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对此,杨某回应称:“不是不建议报警,而是一条40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正在进行,失踪的人是在行进还是下撤,还是迷路或者其他原因,犹未可知。”
昨日,案件一审结束后,羊城晚报记者私信杨某自媒体账号发送采访请求,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件,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何生廷律师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家属以“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为由起诉民间团体救援队,而救援队可能面临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有效举证救援决策的合理性。他提醒,民间救援队要平衡救援善意与法律风险,应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尤其是有收取救援费的民间救援。
原因在于,公益救援与有偿救援对应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协议可通过书面形式界定救援是纯公益、无偿性质,还是包含必要成本分担的互助行为,同时明确救援范围、实施方式。且民间救援多发生在紧急突发场景,口头约定易产生纠纷,而协议可明确救援风险、双方合意等信息。
在有协议明确救援队的免责空间情况下,若救援队已尽到合理专业的救援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往往无须承担责任,这样能很好保护自身。若救援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何生廷介绍,在当下,民间救援力量是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但制度层面的滞后性存在已久,导致其容易陷入“无明确身份、无统一标准、无清晰权责”的“三无”困境。
在实践中,部分民间救援队既不属于正式注册的公益组织,也未纳入专业救援体系,这种模糊性导致救援行动缺乏权威授权,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被质疑“无资质救援”,即便救援过程没有过错,也可能陷入被动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于纯公益、无偿的救援行为,只要救援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往往无须承担责任。但是有偿救援面临的是合同关系或者委托关系,面临的是更高的专业标准与注意义务。
何生廷建议,建立统一的救援流程规范与行业标准,明确救援启动条件、信息披露义务、风险告知程序等,提升救援行为的专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设立对违规受助方的惩戒机制,对因非法穿越、隐瞒关键信息等违规行为引发救援的,明确其需承担相应的救援成本。
国内首例!民间救援队被秦岭遇难驴友家属起诉案引发关注 救援善意与法律风险如何平衡?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1月14日 版次:A03栏目:作者:王隽杰
羊城晚报记者 王隽杰
近日,秦岭牛马救援队被遇难驴友家属起诉案一审第三次庭审结束。秦岭牛马队的代理律师、陕西锐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博亚律师表示,这是国内第一次将救援队告上法庭的案件。有律师表示,民间救援队需要平衡救援善意与法律风险,应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尤其是有收取救援费的民间救援。
事件还原
2025年4月21日,两名驴友在陕西秦岭“光鹿跑兵冰”路线徒步穿越时失联,虽然多支救援队伍曾先后参与后续的搜救行动,但两名驴友最终还是不幸遇难。
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后一名遇难者家属将公益、商业救援力量,以及相约爬山的同行人员、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诉至法院,案件在2025年9月17日公开审理。
此次诉讼的被告人之一、原秦岭牛马队主要成员杨某介绍,在陕西当地有一个专门的户外应急微信群,主要是为了预防山地事故、驴友互相照顾而建立的。4月21日晚,在该微信群内,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当天晚上9时多,救援行动已经开始,但此时未能与失联者家属取得联系。
杨某介绍,失联者家属找到他之后承诺,让他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失联者家属愿意每人支付1000元,但救援队伍找到两名失联人员时,他们均已遇难。事后,遇难者家属起诉参与当时搜救行动的救援队等各方。
杨某透露,遇难者家属起诉的理由是“我阻止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对此,杨某回应称:“不是不建议报警,而是一条40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正在进行,失踪的人是在行进还是下撤,还是迷路或者其他原因,犹未可知。”
昨日,案件一审结束后,羊城晚报记者私信杨某自媒体账号发送采访请求,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件,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何生廷律师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家属以“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为由起诉民间团体救援队,而救援队可能面临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有效举证救援决策的合理性。他提醒,民间救援队要平衡救援善意与法律风险,应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尤其是有收取救援费的民间救援。
原因在于,公益救援与有偿救援对应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协议可通过书面形式界定救援是纯公益、无偿性质,还是包含必要成本分担的互助行为,同时明确救援范围、实施方式。且民间救援多发生在紧急突发场景,口头约定易产生纠纷,而协议可明确救援风险、双方合意等信息。
在有协议明确救援队的免责空间情况下,若救援队已尽到合理专业的救援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往往无须承担责任,这样能很好保护自身。若救援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何生廷介绍,在当下,民间救援力量是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但制度层面的滞后性存在已久,导致其容易陷入“无明确身份、无统一标准、无清晰权责”的“三无”困境。
在实践中,部分民间救援队既不属于正式注册的公益组织,也未纳入专业救援体系,这种模糊性导致救援行动缺乏权威授权,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被质疑“无资质救援”,即便救援过程没有过错,也可能陷入被动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于纯公益、无偿的救援行为,只要救援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往往无须承担责任。但是有偿救援面临的是合同关系或者委托关系,面临的是更高的专业标准与注意义务。
何生廷建议,建立统一的救援流程规范与行业标准,明确救援启动条件、信息披露义务、风险告知程序等,提升救援行为的专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设立对违规受助方的惩戒机制,对因非法穿越、隐瞒关键信息等违规行为引发救援的,明确其需承担相应的救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