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了债务,就花钱找个老人“背债”?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长乐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原来,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设备租赁费,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然而,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乙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原先的股东为朱某,其持股比例占80%。一段时间前,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让朱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年78岁的王某。甲公司认为,这一番操作意在逃避出资义务,便将朱某及乙公司现有股东诉至长乐法院,要求三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乙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义务应当被认定为“提前到期”。而原股东朱某,在公司债务已经发生且未清偿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极低对价将对应400万元认缴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年事已高、履行能力明显不足的受让人,该行为严重违背正常商业逻辑,主观上具有逃避出资责任的恶意。
长乐法院判决王某及另一位股东李某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朱某对王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长乐法院法官表示,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诚信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股权转让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即便已非公司股东,仍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