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机动车“安全统筹”≠商业保险
创始人
2025-12-17 20:03:29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之三十二

案例概述

近期,有车主咨询营运车车险投保事宜,工作人员告知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后,车主认为费用较高,仅想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不愿意投保商业险。工作人员向车主解释,营运车辆高频率使用,风险较大,交强险保障较低,投保商业险可转移车辆使用中的人员受伤、车辆维修等风险,建议车主考虑投保商业险。车主称,已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咨询了,他们也有“车辆保险”,而且费用很便宜,自己决定在汽车服务公司投保。

工作人员第一次听说汽车服务公司有资质办理“车辆保险”,心存疑惑,同时又担心车主被销售误导。经车主同意后,现场拨打该汽车服务公司电话,进行详细的投保、理赔业务咨询。经了解,工作人员确定汽车服务公司推销的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而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

那究竟什么是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呢?

此类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的公司,基于运输行业内部互助,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约定参统车辆发生事故后,由统筹资金进行赔偿,提供保障。

主要表现形式:套路营销、高仿保险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寿提示广大消费者:

车辆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缺乏专业监管

2024年12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等的风险提示》,明确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监管,一旦此类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车辆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

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

车辆安全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发生事故,如车主需要索赔,只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而通过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车主索赔时,保单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监管,确保车主的权益得到保护。

“车辆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

后续赔付服务可能无法保障

“车辆统筹”和“商业车险”实际有着本质区别。“车辆统筹”其本质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对互助事项及互助金额不具有刚性兑付承诺,其赔偿范围和金额也有所受限。而“商业车险”则不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如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保证金提存,加强保险条款监管等,这些措施决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会进行刚性赔付承诺。

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是事先已在监管机关备案的,相比于缺乏行业部门监管的“车辆统筹”,“商业车险”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内容更全面,赔偿范围更广泛,确保受害者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应对措施与建议

车主要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警惕“高仿保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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