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坚持“依法依规、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适当补偿”原则建立完善我省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机制。
根据《办法》,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则是指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交通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等费用。
《办法》指出,按照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将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市、县补偿情况,商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市、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其主管部门对应急救援队伍综合评价和社会诚信考核的依据。应急救援队伍不得重复申报补偿费用,对存在主观故意重复申报情形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重复申报款项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急指挥机构等调遣和接收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实到人数、装备数量、工作时间、补偿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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