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曾有一男子,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大肆高额借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放贷方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他因这种恶意借款且拒不偿还的行径,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事件提醒人们,在借贷活动中应保持理性和诚信,不能为了满足一时之需而肆意借贷。只有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避免因个人的不当行为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日前,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办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2024年8月,林女士来到新港派出所报警称,2023年至今朋友高某以项目需要公关应酬等借口为由先后向其借款11.6万余元,双方约定归还日期偿还本金、利息,此外高某还允诺若项目成功给予林女士一定分红。但到了约定日期,高某不仅未履行约定,还将林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怀疑被骗的林女士遂报警求助。
接警后,民警立即依托e体+智慧赋能体系开展侦查工作,于今年6月将刚回国的高某传唤至派出所了解情况。经了解,高某没有经济收入,日常主要以父母接济或向朋友借钱维持日常开销,早些年曾被列入失信者名单。随着询问的深入,民警发现虽然高某声称的投资项目确实存在,但其并没有在项目中担任关键角色,既不能决定项目成功与否,也不能决定分红情况,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此外,高某也并未完全将从林女士处借的钱款用作项目投资,后期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前提下,仍多次向林女士借款,直至约定归还日期到来删除联系方式。目前,嫌疑人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诈骗款项已全部退还林女士,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点睛:
警方提示,借款时虽然经济不宽裕,但基于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偿还,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但若借钱时明显无偿还能力,主观上就没有打算归还或借款没有用于约定的或合理的用途,借款后逃匿、更换联系方式、转移财产、挥霍资金、毫无还款意愿表示或行动,甚至继续以类似方式向多人借款等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高煜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