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展现出了积极的应对举措。对于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这体现了财政部在保障政府采购安全与质量方面的责任与担当。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筛选和监管来自欧盟的医疗器械,确保其符合国内的标准和要求,为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与审慎,有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财政部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