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天价救护车”事件!
前不久,江西的唐先生将身患重症的孩子从省儿童医院转至上海治疗,800公里路程被“民营救护车”收取了2.8万元转运费,转运费直接转到司机的个人账户,且无费用明细及发票。此事引发网络热议。江西省卫健委日前通报称,已责令南昌赣医医院退回不合理收费,暂停医疗转运服务。梳理相关信息,这件事仍须继续追问。
一问,该机构无发票无明细的收费操作是否属实,是否长期存在?在生命救援的紧急时刻,还有多少类似机构利用患者家属治病救人的急迫心情“趁火打劫”,行违规收费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这也让患者家属后期难以维权。为此,江西省有关部门须顺藤摸瓜、由点及面,在这一领域内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二问,关键时刻堂堂三甲医院却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是何原因?通报称,由于就诊医院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经家属请求,诊治医生联系了赣医医院救护车。江西省儿童医院是三甲医院,曾被授予全国首批“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救命的关键时刻却出现“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是医院确实没有这类车辆,还是即使有也不能跨省使用?有当地医生反映,根据相关制度,“公立医院配备的救护车一般用于同一医院的分院之间,或者本省内地方医院向三甲医院的病患转移”。救人是第一位的,在患者有跨省转运迫切需求时,患者正在就诊的医院本应承担救死扶伤的责任,为生命救治开启绿色通道。制度设计是为了更好地治病救人,如果制度规章与治病救人相冲突,那就要把“救人优先”作为判断标准。对于网民有关“推荐转运服务的医务人员和医院与转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质疑,同样需要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以正视听。
三问,涉事机构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江西省卫健委的通报证实了不合理收费的行为,但并未讲明该机构收费超出正常收费的程度。医疗转运车服务因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车辆装备的特殊性,其收费既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因素,也有特殊设备使用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有关部门须明确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民营救护车、转运车运营资质、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的全流程监管,让人们看到公开、透明的阳光价目表。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提出“公平、均衡、普惠、可及”的八字方针。看病难、看病贵是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项之一,这些年,救护车和医疗转运车收费高、乱收费等乱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这既有非法逐利、监管不力的原因,也有投入不足、运营机制和医疗资源未被整合利用的原因。各地有关部门要站稳人民立场,坚持问题导向,从关键处入手,联手破解民生痛点。
生命通道,不容天价收费和胡乱收费设卡添堵。患病本就让患者和家属揪心忧虑,救护车等医疗服务绝不能给患者和家属的处境雪上加霜。我们期待,当地相关部门的后续调查能够更加深入彻底,整改方案能够尽快落地见效。(央广网评论员 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