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于 7 月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彰显了福州对湿地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湿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办法的实施,将为福州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湿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管,防止湿地生态环境的破坏。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福州将致力于打造更加美好的湿地生态环境,让湿地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得以永续保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0日,《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获悉,《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以解决湿地保护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共五章四十六条。
《办法》明确保护责任,健全管理体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经费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综合协调机制等。同时,对湿地保护工作中林业部门的统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所辖领域的主管职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管职责予以明确,压实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保护机制。
明确保护重点,强化制度保障。对保护湿地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作出规定,有效落实保护重点,管护好湿地资源。同时,对湿地普查建档、规划编制、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总量管控、权属登记、动态监测、管护责任单位职责、市县两级湿地公园、合理利用,以及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性行为等都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普遍适用的湿地保护制度。
明确分类保护,细化保护举措。从福州湿地保护的实际出发,对滨海湿地、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五种类型的湿地,就其主管部门、保护修复措施以及保护目标,按照湿地类别分别进行规范。
明确合作重点,突出福马特色。鼓励支持福州、马祖两地合作开展湿地生态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推进两地共同栖息的珍稀动植物保护,彰显福州法规的对台特色,为促进两岸湿地保护交流合作提供法治支持。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对毁坏湿地监测设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等行为,设置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干扰鸟类繁殖、惊吓野生水禽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规定由有权机关对其实施问责处分。
据悉,目前,全市湿地面积19.4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55.33%,拥有1处国际重要湿地、8处省级重要湿地、3处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0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形成多层次、立体化湿地保护网络。闽江河口湿地先后荣膺“中国十大魅力湿地”“中国中华凤头燕鸥之乡”等称号,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预备清单、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今年2月,福州市获得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成为全省唯一入选城市。(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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