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因违法违纪行为被送上法庭并一审获刑 14 年。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李吉平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这一重要金融机构担任要职,却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和操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此案件提醒着广大公职人员务必坚守法律红线,廉洁奉公,不得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法治为保障,才能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确保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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