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房产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若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通常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总之,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针对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由获得房产的一方按评估价20%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经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结婚,2024年7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对婚后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割产生分歧。李某称,该房产由其父亲用征收补偿款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款、中介费及税费均由其父亲支付,应属个人财产。张某则主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部分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购房款,并承担了相关费用,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确将房产赠与李某个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未明确只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并不必然等额分割,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向张某支付房产评估价20%的补偿款,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明确只赠与一方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突破“平均分割”原则。
法官特别提醒,父母出资购房时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纠纷。若未明确约定,法院将结合登记情况、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既尊重父母的付出,也保障配偶的合理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江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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