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行业的运作中,曾有这样一种情况。院线公司签收电影硬盘这一行为,曾被认为意味着必须进行排片。然而,法官最终判定合同关系并不成立。这一判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签收硬盘并不必然导致排片的义务,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这一案例提醒着业界,在商业交易中,不能仅凭单一行为就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院线公司签收电影硬盘必须排片?
法官:单纯签收不构成有效承诺,合同关系不成立
近日,鼓楼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电影行业合同纠纷。A影视公司诉称,其于2024年4月向B院线公司旗下百余家影院寄送电影硬盘,并通过购票平台和全国放映系统发布发行通知。但影片上映当日,B院线公司旗下所有影院均未排片,导致A影视公司损失制作费、广告费及预期票房收益。A影视公司要求B院线公司赔偿。
A影视公司主张,影院签收电影硬盘的行为应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行业交易习惯,院线应履行排片义务。被告B院线公司称,其与旗下影院为加盟关系,各影院独立经营,排片系自主决策行为,签收电影硬盘仅为接收物料,不代表达成合作合意。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B院线公司与旗下影院以加盟形式合作,影院排片需综合考量影片IP、题材、受众、主创阵容、市场口碑等多重因素,行业内并无“签收硬盘即必须排片”的强制规定。法官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指出,要约需内容具体且表明受约束的意思,而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排片细节作出约定,单纯签收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因此,合同关系不成立。最终,A影视公司在法院释法后申请撤诉。
法官表示,电影排片本质是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经济行为,现行法律及行业规范未强制要求影院必须排片,是否合作、排片量多少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若制片方与院线未达成合意,仅凭寄送成片无法认定合同成立。(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文俊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