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进行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说,《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监督检查这一章,一是规定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了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的巡查检查职责。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名泉保护工作情况。
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向名泉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场所以外的名泉泉池、泉渠游泳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则这一章主要对直接补给区、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公益性项目等名词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