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月)为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保护绿水青山职能,近日,历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为历城区某项目清表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该项目园区内有一株160年树龄和一株180年树龄的国槐树,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前期,该项目所在管委会已就这两棵国槐树是否符合迁移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但该申请未获得批准。后刘某私自组织人员将两棵国槐树进行移栽,致使两棵国槐树长势衰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移栽两棵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的国槐树,导致一棵国槐树长势更加衰弱,另一棵国槐树濒临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表示,古树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珍贵的物种资源,对于涵养生态、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迁移古树,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刘某在原国槐树迁出地重新种植了两棵新的国槐树,刘某所在项目公司委托某园林公司对移植的国槐树进行养护,刘某本人也支付了养护费用,鉴于刘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