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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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8:28:54

原标题: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全省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起草了《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凝聚各界智慧和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任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条 【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调查分工】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凡发生本规定适用的火灾事故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提级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涉及企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处理。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资格】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立】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立案调查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

第十二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技术组】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可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原因、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管理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建议;

(三)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救援情况,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综合组】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网信、民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负责协调和保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舆情信息收集;

(四)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调查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政府批复】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批复应当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案】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案。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制发结案通知,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结案通知应当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还应当明确结案后一年内开展落实情况评估。结案通知发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抄送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防范和整改督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发有关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应当发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场所),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跟踪督办。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场所)应当自接到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责任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整改评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评估组,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和火灾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意见。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提请政府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责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整改评估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监制|达德文  校审|贺启军

供稿|法工处 编辑|刘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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