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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早班车&烟台开发区微生活小编真朋编辑整理的消息:

广大市民朋友们: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正式公布实施,为使港城天空更蔚蓝、环境更优美、城市更宁静,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不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不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做到“告别陋习,崇尚文明”,不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开门炮”“开业炮”“发财炮”“典礼炮”等,坚决制止违反《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非法销售、不非法贩卖、不非法储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市民朋友们,留住碧水蓝天是我们的共同心愿,享受优良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带头执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倡导文明新风,让家园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城市更加文明,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平安。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联席会议
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最后带大家一起回顾重点:
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
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
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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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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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营造文明新风,
过一个平安祥和幸福年~

来源: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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