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设“消防安全楼长”!新版《重庆市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鼓励设“消防安全楼长”!新版《重庆市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究竟有哪些新变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条例》修订聚焦重庆火灾防控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设“消防安全楼长”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一直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

据统计,重庆目前已建成高层建筑4.46万栋,其中高层公共建筑5352栋,高层居住建筑3.9万栋,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674栋,最高的高层建筑为重庆来福士广场T3北、T4北塔楼,高度均为350米。

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连续四年开展专项整治,有效解决“消防车到不了、消防用水上不去、电气火灾防不住”等突出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固化了重庆高层建筑整治经验。

比如,突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作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和要求;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的整治经验,明确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楼长,担任日常的防火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

为把好这道消防安全“开关”,《条例》中新增一款规定,即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消防安全楼长。其中规定,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等担任,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电动车停放堵塞应急通道将面临罚款

针对居民车辆停放阻塞应急通道等乱象,《条例》中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违反该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着眼电气消防安全,《条例》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等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的场所和充电设施。

地下工程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重庆地下工程点多面广,有10301处之多,尤其是轨道交通结构较平原城市更为复杂,埋地更深。地下空间一旦发生火灾,灭火救援难度大。

《条例》针对此类问题进一步强化地下工程相关方消防安全责任:一是明确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置逃生、自救器材,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二是聚焦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明确轨道交通车站与连通的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轨道交通线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装备配备,不断提高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将被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明确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罚则。未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均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将被问责

消防安全教育任重道远,《条例》中明确要从娃娃抓起,强化从幼儿到中小学阶段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条例》细化各阶段消防安全培训重点,规定学前教育阶段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学阶段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教育,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

《条例》中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加强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督导和考核。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编辑:杨虹 责编:蒋艳 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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