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于3月1日实施,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长最少15分钟

《济南市停车条例》于3月1日实施,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长最少15分钟

  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时报·新黄河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济南市停车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济南实现了对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转变为满足群众对停车的合理需求。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自实施以来,在推动停车供给、规范停车管理、维护停车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主城区停车供需矛盾凸显,老旧小区和医院、学校、商圈等区域停车难问题突出。同时,我市停车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停车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停车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亟须对原有法规进行全面修改,通过立法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解决停车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工作,需要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条例确立了停车工作管理机制,以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为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部分管理环节缺位等问题,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落实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推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职能下沉。

  厘清主管部门职责边界。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停车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加强管理环节的衔接。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职能部门在停车工作中的职责。

  在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推动停车信息化、智能化、共享化。

  停车规划建设: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既要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泊位增量,也要多措并举挖潜、盘活存量资源。从规划与建设方面,着力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对编制停车专项规划作出规定,要求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场供给,鼓励引导利用绿地、广场、道路等区域地下空间规划停车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加强与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

  对新建学校、幼儿园的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为校内教职工停车与接送学生停车提供便利。

  对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聚集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需求,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对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明确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并规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作出规定,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停车场建设遵循的程序以及简化机械式停车场办理手续等作出规定,缩短停车场建设周期。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错时共享

  为解决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机动车“停车乱”问题,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停车泊位设置的基本要求,规范各类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为规范停车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利用空闲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对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红线之间设置停车泊位以及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作出规定,将乱停乱放纳入有序管理。

  加强停车资源共享,公共设施单位应当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开放共享,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错时共享停车。

  细化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的规定,明晰停车要求,明确驾驶人停车遵守的规则。

  明确非机动车停放的基本要求和禁停区域,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明确免费停放时长

  停车场的运营,既要考虑激活市场活力,也要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有效、有序、便捷的服务。

  明确相关职责。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履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价格调控。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适时作出调整。

  明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明确免费停放时长。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应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同时,明确了残疾人免交停车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