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9时50分许,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项目工程概况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的建设单位是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8号楼主体已经完工,现正在进行玻璃幕墙安装。玻璃幕墙安装的施工单位是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起进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项目负责人为唐某绪。
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小炮车(共5台,编号为1-5号,属于企业自制件,自制小炮车的方案于2015年7月25日通过了专家论证,其中1号小炮车安装于30楼东面)提升玻璃幕墙单元板块。事故发生前由于施工现场电箱故障导致停电,1号小炮车处于未使用未起吊的状态。
沧州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工地吊篮的租赁方,给工地提供吊篮租赁服务的同时定期派人对吊篮进行维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6年1月11日上午,由于施工现场电箱故障导致停电,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施工区域整栋楼工地停工。工地吊篮的租赁方沧州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某兴安排罗某、王某到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裙房四层楼面东面平台,对悬挂在外墙的吊篮配重、螺丝、连接等进行安全检查及规整。9点50分许,罗某站在裙房四层东面平台的活动架上规整吊篮部件,位于罗某站立正上方的30楼东面的1号小炮车滑轮挂点销子松动,滑轮脱落,正好砸中罗某头部。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工地管理人员开展救援,120赶到后对罗某进行急救,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发生和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见附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30楼东面的1号小炮车滑轮挂点销子松动,滑轮脱落,正好砸中位于1号小炮车正下方裙房四层楼面东面平台的工人罗某头部,导致罗某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并及时治理1号小炮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建筑施工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并及时治理1号小炮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唐某绪,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1.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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