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坍塌事故
admin
2021-10-07 23:50:14

原标题: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坍塌事故

2019年7月22日14时30分左右,位于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甘西路交接处,由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污水管道敷设工程施工工地上,发生一起污水管道沟槽坍塌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概况

2019年4月23日,原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与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概况:起点为甘厚路,终点为鹅湖污水处理厂,沿新杨路敷设一根d1200污水总管,总管布置在现状d1200污水管东侧,待建的新杨路中间绿化带范围内。全线长约1052米,其中主干管808米 ,支管249米。项目估算约530万元。中标金额为5125525元,目前全线已基本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污水管道排接的相关作业。

  • 事故沟槽有关情况

经现场勘验:(1)事故沟槽位于新杨路、甘西路交界处,深约2.7米,上口宽约3米,下口宽约1.2米,呈倒梯形;(2)事故沟槽中间有一根南北走向的原状雨水管,其下方宽约3米的原状土墙将事故沟槽分割成东西两部分,事故发生在东面的沟槽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7月22日上午,项目现场负责人肖磊安排赵权、陆波、陈升、陈军和王松进行污水管吊运、排接作业。14时左右,赵权、陆波在污水管道沟槽内排接污水管道,陈升、陈军在地面传递材料,王松负责操作挖掘机。14时30分左右,原状雨水管下方的原状土墙发生局部坍塌,其东面的原状土发生滚落,导致正在东面沟槽内作业的陆波被埋,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陆波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死者概况:陆波,男,汉族,69岁,生前系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事故沟槽内原状雨水管下方的原状土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污水管道的排接作业引发土体松动,导致原状土墙发生局部坍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1)未按规定编制事故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

(2)未按规定对陆仁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未按规定向陆仁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建筑类B证,

3、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陈(持有建筑类C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15】080030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与污水管道施工、安装岗位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肖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编制事故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未对事故沟槽内原状雨水管下方的原状土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与污水管道施工、安装岗位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4、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肖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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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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