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17时44分左右,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锦绣华都公交站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人死亡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1.7余万元。
一、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车辆、人员情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渣土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土石方工程服务,土地整理、复垦,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重型货车:车牌号湘BZ9508,车辆所有人为王某兵,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21年06月30日,保险及凭证号:中华联合保险,交强险止于2021年05月26日,商业险止于2021年05月26日。
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车架号HA04C3005LA001351,车辆所有人为黄 某华,车辆未登记注册 ,未购置非机动车保险。
3.事故当事人情况
王 某兵 ,男,4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栗塘村,现住址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枫溪城小区,系湘BZ9508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王国兵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初领日期:1994年8月1日,有效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80年8月1日。
黄 某华 ,女,5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金龙村,系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车架号:HA4C3005LA001351)所有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与莲花路的灯控交叉路口以西30 - 40米路段,株洲大道呈东西走向,双向八车道,中心双黄线隔离,该路段标志标线设置齐全,事故发生当时为白天,天气为阴,视线良好。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经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1.7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9日17时44分左右,王 某兵驾驶湘BZ9508的重型货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中心双黄线隔离以北的中间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莲花路的灯控交叉路口时 ,遇绿灯直行经过该路口压线行驶,遭遇同向右方后黄 某华驾驶的无牌二轮 电动摩托车(车架号:HA4C3005LA001351)沿株洲大道最右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直行相撞,因王 某兵驾驶车辆违反标志标线未注意后方来车,致使其驾驶的湘BZ9508重型货车右侧与二轮 电动摩托车左侧最先接触,造成黄 某华死亡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 ,王 某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后接到天元区交警大队通知前往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司机王 某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继续进行运输工作 ,之后接到天元交警大队的电话通知其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王 某兵委托同行司机帮忙开车前往交警大队 。随后,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 某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周 某林也相继到达交警大队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沟通。
9月10日,死者家属与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9月16日天元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9•9"死亡事故调查组,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王 某兵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行驶(跨分道线行驶)未注意后方来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黄 某华未佩戴安全头盔 ,忽视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脱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导致王国兵安全防范意识缺失,违规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9•9"一般碾压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胡 某,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未依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王 某兵,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重型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当中违反标志标线行驶未注意到后方来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天元区交警大队以及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黄 某华 ,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安全防范意识缺乏,违规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株洲市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督促、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不力,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告知,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到实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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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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