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12时许,平谷区东高村镇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 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中午12时许,关 某超安排汪林永(瓦工)和死者李 某森(小工)在妊娠楼北侧做外墙粉刷作业,因施工位置下方存在障碍物,关 某超临时制定施工方案,由李 某森在楼西侧的吊篮给汪 某永递料。12时15分许,李 某森在递料过程中,翻出吊篮护栏坠落至地面昏迷,后由120急救车拉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抢救,当日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李 某森,男,汉族,符合高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该项目的妊娠楼,吊篮高度离地面约4米,吊篮下堆积各种建筑废料,吊篮完好无损坏,汪 某永所用吊篮与死者李 某森所用吊篮位置成九十度角。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 某森未系安全带,且违反规定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及时发现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对吊篮等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 某阳和雇佣死者的包工头吴 某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及时发现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对吊篮等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以上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给予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河北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 某阳,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
死者李 某森未系安全带,且违反规定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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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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