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11时左右,在柳州市中房绣苑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2.6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略)
2.项目监理单位。柳州市某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略)
2020年6月9日,柳州市某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房绣苑项目地质勘察咨询(监理)服务合同》。工作范围:中房绣苑项目地质勘察咨询(监理),项目勘察咨询从勘察单位进场(含进场前准备)至项目施工图设计正式审查(批)阶段完成以及施工勘察全部完成时勘察阶段的全过程的咨询管理工作,含勘察进场前准备、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施工勘察阶段等的咨询服务工作,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3.项目勘察单位。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略)
2020年1月2日,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BCJT-2019-前期类合同-1557,工程名称:中房绣苑项目勘察,工程地点:柳州市柳邕路旧机场,勘察范围和阶段: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技术要求: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作量:根据设计规划总平图纸结合勘察相关规范确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处置
1.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地点为柳州市柳邕路306号中房绣苑建设项目场地内。
2.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7日,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入中房绣苑建设项目勘察地质情况。11时左右,工人韦某富操作GY-200-1A型工程钻机(钻机钻架处于竖立状态,高度距离地面7.3米)行驶到指定位置准备勘察作业,工人韦某标在钻机旁用手扶着钻杆和套筒(防止掉落)。行进过程中,钻机钻架刮到场地内3根带电的高压电线(10KV):刮断1根、刮擦2根(距离地面分别高6.2米、6.7米)。造成韦某标、韦某富触电倒地,韦某标被行进的钻机压到双腿。
3.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用电动车将韦某标送去了九龙医院(后转至矿建医院)医治。技术员孙某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至市工人医院西院抢救。韦某标于当日18时左右医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
直接经济 损失 |
韦某标 |
死亡 |
男 |
26岁 |
广西大化 |
工人 |
约71万元 |
韦某富 |
左股骨、胫骨、腓骨骨折 |
男 |
35岁 |
广西柳江 |
工人 |
约1.6万 |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韦某富在操作钻机行进过程中,钻机的钻架刮到场地内10KV带电的高压线,导致韦某标、韦某富触电。
(二)间接原因
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韦某标、韦某富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柳州市中房绣苑建设项目“6·17”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韦某标、韦某富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蓝某荣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韦某标、韦某富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韦某富、韦某标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工人,在操作钻机行进过程中,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导致钻架刮到高压电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韦某标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建议广西某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对韦某富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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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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