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10:00时许,位于上海奉贤区海龙路888号的上海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污水公司”)进行吸泥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265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污水处理。
(二)项目承发包关系
某污水公司将公司内吸泥机的维修保养项目发包给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维保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30日9:00时许,某污水公司维修班班长夏某兴带领某公司吸泥机维保人员潘某星和张某银去维修3号二沉池(泥水分离)的吸泥机。由于维修作业使用砂轮机和电焊机需要临时接电,于是某污水公司安排维修班电工周某就近选择位于3号二沉池西南角护栏上的配电箱开始进行接电作业。工作至9:30时许,周某拿起电焊机的线路准备接线时,周某脚下的一块玻璃钢盖板突然断裂,导致其随断裂的盖板一起掉落至盖板正下方3号二沉池出水口后随水流一起流入管道中。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污水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施救工作,并于10:40时许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向区应急局、区水务局、120、119等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和寻求外部救援。根据水流方向在高效沉淀池(西池)提升泵上发现涉事人员周某的工作服后,立即关闭进水泵对高效沉淀池进行抽水工作。20:10时许,池中水基本抽完,安排第三方打捞队下池发现周某并将其救出后确认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周某,男,28岁,上海市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265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奉贤区海龙路888号某污水公司3号二沉池西南角护栏配电箱下方绿色玻璃钢盖板处。经现场勘查发现,配电箱下方平台上原本有两块绿色玻璃钢盖板,其中一块已掉入盖板正下方水池出水口,另一块盖板上留有死者工作时的接电工具。在位于3号二沉池西南位置的高效沉淀池(西池)发现死者的工作服和随身物品。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玻璃钢盖板承受不住作业人员重量致使断裂,导致作业人员随断裂的盖板一起掉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周边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可能存在的坠落危险认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可能发生盖板断裂致使人员掉落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冯某坚,某污水公司安全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并作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王某杰,某污水公司副厂长。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王某,某污水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对职工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在上报事故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上报,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某污水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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