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平谷区刘家店镇生态桥治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一.基本情况
平谷区生态桥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刘家店镇政府,项目管理单位为北京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及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出租商业用房。
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承担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机械施工、设备安装等。
北京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承担施工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4日上午7时10分许,平谷区刘家店镇“生态桥”治理工程项目的除臭池开始进行顶部防水施工,防水工程由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现场2名工人在进行烫卷材(李某辉、戚某涛),3名工人和1辆吊车在运料(冀某芳、冀某军、冀某成、吊车司机龚某新),其中2名工人(冀某军与死者冀某成)在除臭池房顶卸料。上午9时许,北京某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除臭池屋顶防水施工未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口头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然后回到办公室开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上午9:00监理现场巡视,发现除臭池顶防水施工未做好安全防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报送给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工葛某峰,9时10分许某峰签收监理工作联系单后并未及时要求北京某防腐有限公司进行停工整改。上午10时30分许,在除臭池顶部防水作业过程中,冀某成不慎从除臭池房顶西南方最南侧预留洞口处坠落池内。发生事故后,该工程项目经理李某立刻拨打120并组织人员下到除臭池底部对冀某成施救,施救过程中发现其还有生命体征,将冀某成救出除臭池后送至区医院,于11时4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冀某成;性别:男;出生日期:1953年9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冀建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调查,该除臭池位于工程项目的西北角,长21.28米、宽9.86米、高5.45米,顶部有12个预留孔洞,坠落孔洞为图中标注阴影孔洞(详见附件),坠落位置距南墙2.14米、距西墙1.59米。事发时,顶部作业区周边未做临边防护(洞边和房顶边距1.515米),顶部预留洞口未设置固定盖板等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均未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冀某成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其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工人违章作业、临边防护不到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监理告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停工整改后,并未听从监理的指令对施工进行停工整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未对部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停工整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工人违章作业、临边防护不到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1.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人冀某成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冀某成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监理告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停工整改后并未听从监理的指令对施工进行停工整改;高处作业工人的安全带、孔洞口的盖板等安全设备未按照标准安装和使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未对部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带班班长李某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职务责任,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9时10分许总包工葛某峰签收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未听从监理人员下达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及时对除臭池屋顶的施工进行停工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杨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职务责任,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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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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