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鼎湖区“6·7”一般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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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00:38:02

原标题:肇庆鼎湖区“6·7”一般触电事故

2018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罗布村石珊花木场(以下简称石珊花木场)内发生一起因施工不当引起的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姓名:钱*伟; 经营性质:个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44***********

地 址:广东省**********************;

经营范围:以个人名义从事承接敷设电缆通讯等前期辅助线路。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检索“钱*伟”无相关注册资料。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及询问,钱*伟以个人名义聘请散工从事敷设电力、电缆通讯等前期辅助线路,然后出售或租赁铺设好辅助线路给相关企业或个人,从中获利。

钱*伟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未编制作业前安全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人对工程进行日常监管,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保用品等。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胡*平,男,25岁,四川人,身份证号:51**********,钱*伟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石珊花木场敷设镀锌钢绞线时触电死亡;根据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的《死亡证明(推断)书》,胡*平符合电击伤死亡。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鼎湖区莲花镇罗布村石珊花木场内,共约200平方米,为不平整的黄泥地面,地面因连日降雨原因布满积水,现场还遗留了死者胡*平穿着的一只黑色平底布鞋。场内有A、B、C共三根连成直线水泥电线杆,上方架设有民用专用用户线路。位于A、B供电线杆的中间散落有3捆单丝直径为2.2mm,重约146KG的镀锌钢绞线(钢绞线属镀锌钢丝,由6根裸铝线绞成,该施工材料通常用于辅助架设野外通信)。

二、事故发生时气象、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

根据肇庆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证明》:2018年6月7日06时至11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区域内出现有降雨,降雨量为5.0mm。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5日,钱*伟聘请胡*平等7名工人到石珊花木场敷设通信钢绞线。6月7日8时许,胡*平及另外7名工人再次来到石珊花木场敷设钢绞线,施工过程需将钢绞线穿过A、B电线杆之间并架设在民用专用用户线路上。9时许,站在地面向上方递拉钢绞线的胡*平叫了一声倒伏在A、B电线杆中间。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施工人员用木棍把胡*平脱离事发区域对胡*平进行施救并拨打“120”。同时将事情汇报给施工队主要负责人钱*伟。十五分钟后莲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相关部门响应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接到报送情况后,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安监局、莲花镇人民政府、辖区供电所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胡*平在触电后现场施工人员有迅速施救,各部门救援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现场处置得当。

(五)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18年6月8日,经善后处理组协调,钱*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鼎湖区“6·7”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平,男,汉族,25岁,四川省**县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胡*平在有民用电力设施经过的上空向上递拉钢绞线时,在未确认该电力线是否断电的情况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①,遇雨天依然施工作业,钢绞线触碰到电力设施的接驳口,引发钢绞线导电,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钱*伟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钱*伟疏于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施工前未勘察线路,未对线路沿线的环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冒险作业③。二是未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让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胡

平上岗从事布放钢绞线工作④。三是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⑤。四是钱*伟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施工工作,及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胡*平,钱*伟聘请的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敷设钢绞线时,没有穿戴绝缘装备,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钱*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让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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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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