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16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和长江北路交叉处的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围墙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屋租赁。
2.湖南省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水泵装修、机械加工、预应力锚具生产。
(二)监理单位情况
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水利水电、公路(桥梁、隧道)、人防等各类工程监理。尚格名城邻里中心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为牟某文,监理员方 某强、安装监理员陈 某一、资料员易 某。
(三)事故项目情况
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由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 ,该项目位于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东侧,东面为庐山路,北面为森林路,南面为长江北路,现场地面标高40.3米,施工基坑底标高36.1米,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2017年4月5日,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采取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 ,以人民币95万元的总价,将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3日上午,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工地西边临时围墙出现裂缝,施工方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后 ,向建设方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部工程部报告,双方负责人于4月14日协商后决定由原砌筑围墙的施工人员拆除 ,4月14日13时许,负责拆除围墙的工作人员开始动工拆除,拆除了一个近2米的缺口后,由于人少感到吃力,于是停工再去安排人员。16时,围墙发生坍塌,将正在进行冠梁钢筋绑扎施工的3名作业人员压倒,造成2人受伤,其中1人送至医院后因伤重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6时10分左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将两名受伤人员送到株洲市中心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湖南省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将事故情况报告天元区安监局。接到信息后 ,天元区安监局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汇报区应急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和有关领导。当晚20时,天元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征兵召集区政法委、政府办、安监、公安、司法、宣传、人社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并邀请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该项目的监管部门)参加。会议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发生坍塌的围墙由湖南省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建造 ,高达1.8米,建造时没有施工设计,竣工后未组织验收,其基础一半压在小区道路的水泥路沿,一半压在土质路肩上,没有任何加固措施,遇雨水冲刷造成围墙基础不稳,于4月12日出现裂缝,加上湖南省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处置隐患时对围墙进行了部分破拆,进一步破坏了围墙的稳定性 ,最终导致围墙坍塌,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湖南省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冠梁施工人员进入围墙坍塌危险区域作业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发生前,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尚格邻里中心及其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 。2017年4月11日,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向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施工的整改通知书 ,该公司仍然没有停止该工程的建设。
2.施工单位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违规组织施工、内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处置不当、事故防范措施不力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违反规定组织施工,且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该公司在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时,未经同意借用他人项目经理资格证虚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职责实际由未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的梁银波承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卿健被调往其他工地工作,致使施工现场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安全管理缺位。
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对施工围墙事故隐患处置不当 ,没有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的辨识和分析,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仅安排负责围墙砌筑的施工人员进行拆除处理,导致围墙稳定性进一步被破坏,最终发生坍塌。
事故防范措施不力。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对围墙隐患危险性估计不足,没有针对围墙事故隐患采取停工整改等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致使施工作业人员仍照常进入围墙坍塌危险区域内作业,最终导致发生人员伤亡。
3.监理单位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理围墙事故隐患中 ,对隐患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处置不力,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发生坍塌的围墙一侧为施工工地,紧挨冠梁施工作业区域,该区域一直有多名人员在作业,围墙另一侧为小区道路。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尚格名城邻里中心监理项目部在处置隐患时 ,对隐患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处置不当,仅考虑小区一侧行人及车辆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对围墙靠小区一侧进行支护处理,没有对工地一侧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最终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 某有限公司尚格名城邻里中心"4.14"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郭 某,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对建设项目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对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及其基坑支护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伍 某崇 ,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对尚格名城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项目违规组织施工、项目部人员管理人员缺位等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刘 某伟 ,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格名城商业项目总经理,对邻里中心工程项目及其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负主要责任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解除劳务合同的处理。
4.李 某红 ,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格名城商业项目部工程部副总经理,担任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建设方代表 ,对邻里中心工程项目及其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解除劳务合同的处理。
5.王 某,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六处副经理,在确定尚格名城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时虚设项目经理 ,随意调离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致使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其在处置围墙隐患工作中,没有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的辨识和分析,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仅简单交由施工人员拆除处理,致使该隐患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大,最终酿成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撤销其第六工程处副经理职务,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各类先进和模范评比资格、扣除2017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6.梁 某波 ,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主任工程师,担任尚格邻里中心基坑支护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实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针对围墙事故隐患采取停工等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撤销其第六工程处主任工程师职务,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各类先进和模范评比资格,扣除2017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7.牟 某文 ,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对尚格名城邻里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监理过程中 ,对围墙事故隐患危及多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危险性,未按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督促处置措施不当,未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理。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湖南 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湖南 某集团基础工程公司 。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浙江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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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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