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 29 日 14 时许,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 场整治拆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的物体打 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0 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 年 8 月 29 日 14 时许,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 场整治拆除项目 A 座西侧施工过程中,因高空坠物致使违规进 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电梯井道内)的微型挖掘机司机许某某遭 受物体打击。北京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方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现场作业人员将许某某抬至楼外立即组织简单急救,经 120 急救医护人员心电图诊断确认伤者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和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 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景山街 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要求北京广都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死亡员工的善后工作,同 时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某某未遵守《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装修拆 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违规进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电梯井 道内),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北京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拆除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 《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装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未对危险区域由专人监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北京 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北京城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6
(三)事故性质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 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许某某未遵守《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 装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违规进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 电梯井道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许某某在事故中 死亡,不予追究。
(二)北京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对危险区域由专人监护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4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北京 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二十万元 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 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张某某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城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区 应急局给予北京城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城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 急局给予彭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五
【投稿及洽谈商务】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隧道、道路、桥梁等工程方面知识,请您关注“轨道路桥施工安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