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13.7.12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13.7.13当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以上规范是否说明一类高层住宅两个消防电梯合用时,应该分别设置ATS。
2.相关探讨:
①两个消防电梯机房分别设置时,两个ATS分别设置在各自机房。这里分别设置是为了避免任一机房内火灾影响另一机房设备正常运行。
②假设一类高层住宅当两个机房合用时,同用ATS也符合规范要求。此时机房内如果发生火灾,两个消防电梯均会受到影响。
③分开设置机房姑且需要分开设置ATS,如果以上假设符合要求的话,是否说明在建筑防火条件放松的前提下,消防配电还可以进一步放松?是否违背消防安全初衷?
④个人认为在建筑防火条件放松的前提下,消防配电措施应该要加强才能确保消防安全。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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