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10时30分左右,在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2合同段(柳江土博镇境内)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9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略)
2.监理单位:广西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略)。
2018年12月14日,广西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为第№1标段由土建工程K0+000至K39+000,土建工程长39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20km/h。监理服务期为:63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39个月,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
3.总包单位: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略)
2019年7月6日,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广西柳州经合山至南宁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2合同段)》,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承包№2合同段由K18+600至K39+000,长约20.4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20km/h,沥青砼路面,有互通立交1处;特大桥1座,计长1132.5m,大中桥8座,计长1280m;短隧道3座,计长1183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工期为36个月,阶段性目标:路基类工程在30个月内完成,路面工程在36个月内完成。
4.分包单位: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
2019年8月11日,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2合同段锚杆锚索、格梁工程)》,工程地点为柳江区境内,工程承包范围为K18+600至K39+000(2-2工段)锚杆锚索、格梁工程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30天。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在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2合同段K30+560左边坡,项目位于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水源街附近。
2.事故作业内容为边坡锚杆钻孔,陈某明(死者)负责操作钻孔机。
3.事故发生前,陈某明(死者)攀登至左边坡挡土墙上后,由北向南在脚手架下穿行时,不慎触碰到破损裸露的电缆线。
4.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缆线从分电箱接出后,沿地面明设、沿脚手架敷设,且有两处接头,其中一处破损裸露的电缆线接头就在事故发生位置。
5.钻孔设备为QZB-100B型潜孔钻,搭配德力西HY2-60型倒顺开关,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20A,额定功率10kW。
6.施工现场供电设施是一台GFWL30型柴油发电机组,额定功率30kW/37KVA,额定电压400/230V,额定电流54A。供电系统是未接地系统,五芯电缆的双色芯线仅仅是连接两个配电箱外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处置
2020年11月2日8时左右,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朱某、余某兰、黄某洪、赵某才、杨某、赵某阳和陈某明(死者)七人在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班前教育后,步行至锚杆格梁施工位置。赵某才、杨某、赵某阳和余某兰四人负责拆除和搬运搭设的脚手架;朱某、黄某洪、陈某明负责钻孔作业。在完成现场作业环境检查、施工平台和施工设备调试后,约10时左右,朱某启动发电机送电开始钻孔作业。10时27分左右,陈某明从边坡左侧爬上挡土墙,由北向南往作业点位置穿行(行进过程中需穿行脚手架中间),不慎触碰到施工现场破损裸露的电缆线,致使其触电休克。
事故发生后,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立即切断电源,现场施工人员将陈某明从事故发生位置转移至边坡路基实施救护,广西城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周某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5分左右,周某才驾车将陈某明送往医院救治。11时10分左右,运送陈某明的车辆行至G322国道柳江区六道口附近时,与出诊的120急救车相遇,医护人员立即对陈某明实施急救。11时45分左右,陈某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职业 |
直接经济损失 |
陈某明 |
死亡 |
男 |
45岁 |
贵州省安龙县 |
普工 |
209万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连接设备的电缆线接头破损裸露,陈某明在穿行过程中,不慎触碰到电缆线破损芯线裸露的部位,致使其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的要求,施工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沿脚手架敷设,未采用埋设或架空敷设的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缆线接头在移动过程中出现破损裸露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西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2”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电缆线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线接头在移动过程中出现破损裸露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彭某文(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线未按规定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致使电缆线接头在移动过程中破损裸露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赖某钢 (广西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电缆线未按规定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致使电缆线接头在移动过程中破损裸露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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