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表述如下:
5.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
各位老师们好,我现遇到一个案例:一建筑为工厂宿舍楼,底楼开设了4-5家餐饮店(虽为生产与经营合用建筑,但分隔、疏散、设施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底楼餐饮店均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燃料,每家厨房的最高储存量控制在3瓶(每瓶15KG)。请问:现在是否可以依据5.5 a)项,直接判定为餐饮店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该行为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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