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面规定,藏书超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为一类高层,同时大于24米的重要公共建筑也是一类高层。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规范附录里面对于重要公共建筑的划定里面规定,藏书大于50万册的图书馆为重要公共建筑,现在很多机构老师参照最后一条商业大于20000平和商业部分大于15000平的综合楼为重要公共建筑的判定标准,那如果这个附录里面重要公共建筑判定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那藏书超50万册的图书馆及定义为重要公共建筑,若该图书馆是高层则按照判定条件可以判定为一类高层与超100万册藏书的判定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矛盾,各位对这个事情怎么看呢,这个附录能不能成为判定建筑设计防火中重要公共建筑的参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