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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