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是什么?
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及环节是什么?
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验收,具体包括道路、绿化、停车场、公共建筑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市城管局: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环卫设施的验收;市供电公司:供电验收;邮政管理局:信报箱验收;通信行业协会:光纤入户验收;人防办:人防设施验收;住建局:单体质量验收、消防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