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6日10时左右,在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五号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广西柳州市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略)
2.监理单位:广西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略)。
2018年9月6日,广西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市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D060001.03-06-201809-0019),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控制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保修阶段:保修管理;其他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等工程施工监理及保修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期限为605日历天。
3.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略)
2018年7月16日,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市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合同编号:D060001.03-04-201807-0018),工程承包范围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在项目拟建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确定的条件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内容招标(柳州市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综合保税大厦、保税仓库、暂扣仓库、辅助用房、海关监管用房和露天堆场等内容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施工总承包)。工期为550日历天(包含设计周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460日历天)。
4.分包单位: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标段二)补充协议2》(合同编号:C2015002501000201809006补2),协议载明:由于工程施工范围变化,增加新的工作内容,造成在原分包合同基础上新增:甲级钢质防火门359.58m2、乙级钢质防火门249.27m2、丙级钢质防火门62.16m2、特级防火卷帘门1075m2、卷帘门3642.4m2,包工包料。其他相应条款按照其签订的《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标段二)》(合同编号:C2015002501000201809006)合同条款执行。
2020年6月10日,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 5#保税仓库竣工,经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接收。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在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五号仓库西北角二楼排烟机房的位置,项目位于柳东新区东外环快速路以北,湘桂铁路以南,保税大道以东的地块。
2.事故作业内容为安装工蓝某光(死者)在保税物流中心五号仓库西北角二楼排烟机房进行防火门补缝作业;安装工蓝某光(死者)通过攀爬五号仓库西北角检修爬梯至二楼排烟机房实施防火门补缝作业,在从二楼排烟机房返回一楼过程中,不慎失稳坠落至地面;事故现场,蓝某光(死者)身旁有使用过的聚氨酯填缝剂,未佩戴安全带。
3.现场测量情况,保税物流中心五号仓库检修爬梯(二楼排烟机房平台与地面)高5.4米;爬梯底端与地面相距1.2米,每节爬梯高0.3米,宽0.6米;检修口长1米、宽1米,检修口延伸出爬梯0.9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处置
2020年9月26日10时左右,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蓝某光驾驶桂BUG926私家车进入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10时05分左右到达五号仓库,对西北角二楼排烟机房防火门进行补缝作业。蓝某光通过攀爬西北角检修爬梯,登上二楼排烟机房,并使用聚氨酯填缝剂封堵了防火门门缝。蓝某光完成防火门补缝作业后,从二楼排烟机房返回地面过程中,不慎失稳坠落至地面,造成其头部受伤。
10时20分左右,另一场地作业人员杨某成到五号仓库拿取材料时,发现蓝某光躺在地上,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后续赶到现场人员拨打110、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10时40分左右,110、120赶到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蓝某光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职业 |
直接经济损失 |
蓝某光 |
死亡 |
男 |
49 |
广西忻城 |
安装工 |
85万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蓝某光违反公司制定的《安装工施工安全操作规程》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攀爬爬梯,不慎失稳跌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蓝某光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装工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向蓝某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2。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柳州市柳东新区保税物流中心“9·2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蓝某光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装工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向蓝某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湘(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装工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蓝某光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攀爬爬梯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蓝某光(广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制定的《安装工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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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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