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11时左右,珠海市珠洲消防器材厂3#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珠海市珠洲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洲消防)
2、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建设),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19年6月13日与珠洲消防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65日历天,签约合同价965万元,合同中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内容事项。
3、广东 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监理),该项目监理单位,2019年4月15日与珠洲消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场监理工程师为潘海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中旬至2020年11月10日,珠海市珠洲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3#厂房项目基本没有进行施工作业,处于停工待料状态,等待玻璃幕墙进场。2020年11月10日上午8时,因项目计划在11月20日左右拆除外脚手架,架子班组长何 某平安排工人张 某见、刘 某华进入工地做拆架前的前期工作,其中张 某见在楼面上清理脚手架杂物、建筑垃圾,刘 某华在地面检修脚手架扣件。当时,何 某平在厂房5楼,项目安全员蒋 某波在厂房高楼层进行日常巡查。
10日上午11时左右,张 某见从厂房东南面三层脚手架处(高度约12米)坠落,刘 某华听到声音后发现伤情,随即电话通知何辉平并拨打120叫救护车,何 某平从5楼下到地面陪护张纯见,刘 某华前往园区大门等接救护车。据刘 某华与何 某平描述,坠落后张 某见躺在地面上,安全帽脱落一旁,帽绳帽带仍系在头上,神志尚清醒,一直喊痛。大约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张 某见送至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直到当天下午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2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该项目总承包单位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汇报安全事故,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11月13日,区住建局下发停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单位 某建设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及时协商善后事宜,双方已就善后理赔问题达成协议,盛尔建设向死者家属赔偿140万元,死者遗体已于11月17日下午火化。
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死亡1人,死者张 某见,男,48岁,于2020年7月26日到该工地当杂工,与 某建设签订有《临时劳务用工协议书》,在事发的2020年11月10日早上进入工地进行工地杂物清理工作。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主要用于对死者家属抚恤金等善后费用。
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
(一)珠海市珠洲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内容事项。每周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参建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按合同足额支付进度款项和安全生产措施费,无压缩工期,未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广东 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监督,有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有针对问题出具整改方案,有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每周召开安全例会,监理记录完整,有按规定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三)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内容事项,安全管理架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有投入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每周参加安全例会,按时汇报项目情况,有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项目经理、安全员按规定到岗履职,按要求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对张 某见有履行入场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等安全生产培训职责。 在事发当天,未对进场工人张纯见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监督工人张 某见佩戴安全带;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法律法规核发该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已对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并履行安全监督告知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 某见在三层外脚手架清理垃圾时失足,同时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从三层外脚手架(约12米)处掉落。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根据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死亡记录,死者死亡原因是全身多处骨折、心脏骤停,同时诊断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间接原因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发当天未对进场工人张 某见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监督工人张 某见佩戴安全带。
(三)责任认定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以客观、公平、公正和认真的态度,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 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张 某见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 劳动防护用品失足掉落,间接原因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未落实监督张 某见佩戴安全带, 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发当天,未对进场工人张 某见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监督工人张纯见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11·10”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发生信息的行为,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申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 某辉,未排查发现并消除工人张 某见未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 某辉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龚 某辉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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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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