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规范未明确要求甲、乙类厂房(仓库)建筑设置排烟设施。但是走道是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