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13时50分许,位于惠城区河惠莞高速施工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施工单位
1.项目分包单位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30日)。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可承担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市政行业设计;公路、桥梁、高速公路工程,机场跑道、隧道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各类桩基工程、土石方、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建筑铝合金门窗及钢、塑门窗设计、制作、安装;装配式建筑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建筑劳务分包;矿产资源开采;货运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情况
2017年12月1日, 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桥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负责K62+506.381-K71+810.506、K80+000-K117+401段路基土石方、桥梁涵洞劳务工作,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现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施工工地预制梁场路基K87+110位置,一辆装载机左侧着地侧翻在路基上,驾驶舱内有两名工人,驾驶舱门已挤压变形,车窗玻璃破碎散落地上,地面有血迹。施工道路临边位置有设置警示彩旗、警示牌、交通反光针等安全警示标志。
2.范某华,男,30岁,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取得了装载机操作证。
3.陈 某帮,男,38岁,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助理,负责工地现场巡查检查工作,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工程进度安排,2020年11月1日,机械队长朱 某杰安排装载机驾驶员范 某华配合施工队的工作,在预制梁场驾驶装载机进行零星配件的拉运。安全室负责人王 某云安排陈荣帮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安全隐患。根据调查人员了解核实,当天中午陈 某帮在工地饭堂吃饭时喝了约100ml白酒,范 某华后续到场也一起喝了酒。当天下午13时50分许,陈 某帮准备到施工现场工作,于是范 某华驾驶装载机搭载陈 某帮一起前往预制梁场,在此期间,范 某华在施工便道空地停车(车辆发动机未熄火),前往生活区小店买烟,返回车上后,看到陈 某帮已坐在驾驶员位置准备驾驶车辆,范 某华一边勒令陈 某帮离开驾驶员位置,一边从驾驶员位置另一侧上车。陈 某帮不听劝阻,执意开动车辆,在施工便道上坡前的位置,猛踩油门,导致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陈 某帮和驾驶员位置另一侧还未坐下的范 某华随车辆一起冲出施工便道,直接侧翻在旁边深基坑内,现场工人发现这一情况后,迅速向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陈 某彬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关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公安和“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经现场查看情况后,陈 某帮已抢救无效死亡,范 某华受伤被送往惠州市华康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1日13时50分许,惠城区河惠莞高速施工场所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现场工人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拨打了“120”急救和“110”电话;
15时29分,“110”接报,位于河惠莞高速(马庄村路段)发生一起事故;
17时25分,河南岸街道接马庄派出所报告,位于河惠莞高速(马庄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车侧翻致1人死亡情况;
19时20分,河南岸街道在现场处置善后工作,并电话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指挥办公室;
20时20分,河南岸街道就事故发生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指挥办公室行了报告;
20时25分,河南岸街道主要领导立即做出指示,指派办事处副主任刘金同志组织办事处应急办、派出所、医疗机构和马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并迅速启动了《河南岸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时27分,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金立即带领应急办、马庄派出所、医疗机构和马庄村委会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20时47分,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金同志及办事处应急办、派出所、医疗机构和马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抵达现场;
20时50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并了解了事故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1时17分,根据现场反馈情况,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办公室上报,并对事故发生及救援处置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21时21分,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信息接收、流转通畅,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良好,区委、区政府对信息发布的管控到位有效,对舆情的管控作了预防和安排,没有出现不良的舆论和负面的社会影响,事故信息处置得当;各应急队伍调动反应及时,到达迅速,现场处置科学有效,安全风险化解及时,应急救援处置过程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在与死者、伤者家属协商事故善后事宜,善后工作在可控范围内有序开展,没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1死1伤)
1.范 某华,男,汉族,29岁,湖北省洪湖人,系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已无生命危险。
2.陈 某帮,男,汉族,38岁,广东电白人,系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助理,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陈 某帮,毫无安全意识,严重违反车辆操作规程,在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且酒后的情况下,强行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操作失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未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对派遣工人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现场有关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工人中出现的问题掌握不及时,未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 某彬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装载机驾驶员范 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酒后仍违章驾驶车辆,未能及时制止酒后无证人员驾驶装载机车辆,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相关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 某帮毫无安全意识,严重违反车辆操作规程,在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且酒后的情况下,强行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操作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陈 某帮已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陈 某彬,男,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范 某华, 汕头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酒后仍违章驾驶车辆,未能及时制止酒后无证人员驾驶装载机车辆,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范超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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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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