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3楼1302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2月25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建建〔2021〕5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厦建规〔2020〕1号-工)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亡人事故处置
(一)立即组织现场核查
一旦获取亡人事故信息,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立即赶往工地现场,收集事故相关材料,了解事故项目基本情况,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和施工许可办理等情况。
(二)暂停施工自查整改
1.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责令该施工项目暂停施工,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落实整改。
2.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责令事故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企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责令施工单位对其在我市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经建设(代建)、监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两周内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质量安全机构。
(三)约谈企业负责人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厦建规〔2020〕1号-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约谈项目参建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被约谈单位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详细剖析事故原因,深刻反思管理薄弱环节,汇报改进工作措施。
(四)实行差异化监管
1.一旦获取亡人事故信息,我局将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在全市范围对该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一个月内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我局。
2.对发生亡人事故的项目,项目质量安全机构应在当年度组织“回头看”,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发现仍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按规定加大惩处力度。经调查认定为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质量安全机构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
(五)坚持联合惩戒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建建〔2021〕5号),建立住宅工程安全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住宅工程项目一律由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2.根据《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建设(代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厦建工〔2021〕20号),属于市重点项目的,按规定纳入每月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予以“晾晒”考评,并纳入市属国企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考评。发生安全事故的代建项目,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并纳入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其中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A级)。
(六)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当年度不得参评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建设(代建)、施工、监理企业1年内发生2起或亡人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参评当年度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七)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记录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建〔2021〕6号)相关规定,经各区建设局或市质安站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按照规定启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其中,本地企业由我市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由我局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建厅或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措施
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项目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非亡人事故处置
工地发生人员受伤,或火灾、坍塌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非亡人事故,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立即核查事故情况,处理措施如下:
(一)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情况采取约谈、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按规定记录相关参建单位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措施。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处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进一步参照亡人事故中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方法。
三、事故后续处置措施
发生亡人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把停工项目复工条件
1.处理事故责任人员
项目相关责任单位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书面处理报告。
2.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事故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举一反三,提出进一步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措施。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应针对事故所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要时重新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重新组织对项目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可追溯的图文影像资料备查。
4.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
施工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在项目现场主持召开事故警示教育分析会,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施工(含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厦所有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事故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反思不足,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演练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并形成具有可追溯性的影像资料。
5.复核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落实上述要求,并提供复工申请报告后,项目质量安全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确认上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同意复工。
(二)严把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应严格按照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认真组织整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建〔2021〕6号)相关规定,事故项目符合复工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需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和证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3号)等文件执行。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图解
定价:58 元 折扣价:55元
出版时间:2019-0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本书围绕最新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以现场施工图片和漫画的形式来诠释《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中的条文规定,力求用最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解读15类易发频发事故的控制点。本书主要解决以下5类问题:1、《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中的难点释疑和被忽视的重点内容介绍;2、结合案例讲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技术要点与安全技术交底、责任划分及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控制管理要点;3、分析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控制关键技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关键技术以及控制、减少和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对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重点解析: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②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③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④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⑤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4、讲解建筑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施工安全监管要点;重点讲解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原因、高处坠落典型事故案例及管控措施;5、结合典型坍塌事故警示讲解建筑施工(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挖孔桩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操作平台、临时建筑、钢围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坍塌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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