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要求是什么?与华建消检一起来看看吧。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5.6.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一般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6.2 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
5.6.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5.6.4 使用单位与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各自做好维修记录,并保持至产品报废。
5.6.5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5.6.6 产品使用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5.6.7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 2 年清洗或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5.6.8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超过 12 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 5 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
5.6.9 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不得任意弃置。
5.6.10 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和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且每种类型备品数量不得少于 4 个。
5.6.11 每月对不少于 10%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查看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并排除探测器的故障。
5.6.12 每年应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相关消防产品开展以下检查:
a) 对每一只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进行一次火灾报警功能检查,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所有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及确认灯显示功能;
b) 对每一只模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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