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护与管理要求是什么?今天与华业消防一起来看看吧。
5.5 灭火器
5.5.1 购置灭火器时,使用单位应留存维修手册,维修手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a) 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b) 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c) 灭火器维修建议;
d) 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e) 关键零部件说明。
5.5.2 使用单位应按照维修手册要求,对照灭火器使用情况,将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报废处理。
5.5.3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者达到下列维修年限时,应按照程序报修:
a)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
b)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后每满 2 年。
5.5.4 使用单位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5.5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5.6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况,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辨识;
b) 筒体被火烧过;
c) 筒体有严重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d) 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i)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经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j)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6 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12 年;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5.5.7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照附录 B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或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照附录 B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5.8 灭火器档案应记明灭火器类型、配置数量、出厂时间、维修时间、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维修单位是否有灭火器生产厂家授权、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5.9 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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