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山西省阳城县法院公布了曾经轰动一时的“12.30”晋城在建隧道塌方事故的判决书:当地一公路析城山隧道在休假过程中发生断面塌方,导致6名工人不幸死亡。经阳城县法院审理,施工方项目部八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事故经过
2019年12月30日,劳务负责人念某某安排班组长汪某某、支护安全员罗某某、支护工人陈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六人进析城山隧道,进行掌子面处的支护工作。下午15:00时左右,念某某在隧道内距掌子面五、六十米左右巡查时,听到“轰”的声音,赶紧转身,看到掌子面塌方了,就往掌子面跑近看了一下,马上就向隧道外跑,跑出隧道口外碰到项目部安全员郭某某,念某某告诉郭某某里面塌方了,然后打了120求救电话,随后又给劳务公司老板林某某打了电话。经救援队救出汪某某等6人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在隧道爆破开挖后,顶部溶洞临空的情况下,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及时进行初喷、没有施作系统锚杆、没有挂钢筋网片,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平潭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劳务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
(2)劳务单位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差。
(3)劳务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4)隧道施工地点灯光照明与自然光有差别,影响对掌子面安全隐患的判断。
2、山西省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没有根据隧道进度对地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施工单位隧道专职安全员在支护作业期间未在现场监督,安全意识淡薄。
(3)施工单位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4)施工单位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3、 某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理履职不到位。
(2)监理单位对《监理实施细则》、《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4、山西 某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监控检测单位的监控检测方案未经公司审查批准,审查流程不规范。
(2)监控检测单位未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隧道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探测。
5、山西 某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勘察设计单位未将地质勘察报告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
(2)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当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为同一个人,未有效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3)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对工程地质较复杂或复杂地质情况做进一步探明。
(4)施工图设计中未针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所提出的在K53+570前后50米范围内的岩溶及发育区做好相应的防范提示。
6、山西 某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
(1)在没有取得析城山隧道地质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该隧道的复杂地质情况没有采取针对性的科学管理措施。
(2)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到位。
7、其他因素
析城山隧道地质条件复杂,开挖风险系数较高,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山西某建设公司承建了某公路施工任务。李某、王某、刘某、郭某、马某等人分别在项目组担任负责人、总工、安全员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王某对设计图中提到的不良地质情况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未能严格审核把关;马某在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开工,并安排不具有隧道专职监理资质的郭某对析城山隧道的施工进行监理。
这家建设公司还找来了平潭某建筑公司协助完成施工任务,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平潭这家公司。念某为平潭公司施工队队长,但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而是委托念某负责施工、安全等事务,由各班组长担任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念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事故发生当日上午11时许,念某安排工人准备进入阳城县析城山隧道开展支护工作。12时30分许,2名安全员对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完毕后出洞,未发现安全隐患。此后6名工人进入隧道进行支护工作。在施工作业中,6名工人未按施工工艺流程做初喷混凝土封闭岩面和施作系统锚杆、挂钢筋网2道工序便安装钢架,违章作业。而安全员在支护作业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当日15时许,析城山隧道内640米处拱顶右上方突然发生塌方,造成6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93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念某作为施工队队长,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不扎实、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郭某作为施工单位隧道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重视不够,支护作业时缺岗不在现场,安全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监理单位项目监理组组长,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对现场违章作业有效制止,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和有关负责人也均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桥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阳城县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涉案八名被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六人死亡的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93万元,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
涉案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均宣告缓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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