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时间设置要求是什么?与华业消防一起来了解下吧。
泡沫灭火系统
1. 固定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 外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 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局部应用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干粉灭火系统
1.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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