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建局
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规建局、建交局、建工局),市安监站,各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
为加大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力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经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同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评优资格采取以下严控措施:
(一)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对该施工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严控其当年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和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事故发生在申报结束之后的,严控其下一年度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和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
(二)监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对该监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严控其当年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和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事故发生在申报结束之后的,严控其下一年度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和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
(三)设计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对该设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取消当年申报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资格。事故发生在申报结束之后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资格。
二、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予以全面停工整改,并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县(市、区)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县(市、区)监管部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辖区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房屋建筑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当年市优质工程奖房屋建筑工程类“紫琅杯”表彰名额2个,扣减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当年省优质工程奖房屋建筑工程类“扬子杯”推荐上报名额1个,扣减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当年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数量的10%。上述情形发生在申报评审(推荐上报)通过之后的,按上述规定在下一年度予以扣减。扣减的 “扬子杯”推荐名额,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分配给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
五、市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监管部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房屋建筑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当年市优质工程奖房屋建筑工程类“紫琅杯”表彰名额2个,扣减当年省优质工程奖房屋建筑工程类“扬子杯”推荐上报名额2个,扣减事故当年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数量的10%。上述情形发生在申报评审(推荐上报)通过之后的,按上述规定在下一年度予以扣减。扣减的 “扬子杯”推荐上报名额,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分配给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
六、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累计2次及以上的工程,取消当年入选市工程评优(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资格。发现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其中,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七、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严控该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和其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
八、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本年度企业信用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扣减: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2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6分;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分。
九、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将限制其作为项目经理参与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对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涉事工程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涉事工程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投标资格2年。
十、房屋建筑工程申报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的,该工程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2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全部房屋建筑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优先推荐。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建设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这一突出问题,通过加强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及《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等。
三、制定过程
2021年10月8日,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讨论稿)》。10月15日在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上,就《通知(讨论稿)》的内容进行了讨论。11月2日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就《通知(讨论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11月9日,印发了《关于就<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征求意见。12月15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通住建规[2021]4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同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评优资格采取严控措施.
二是重申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三是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予以全面停工整改,并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是实施评选资格奖惩挂钩机制,市管和县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扣减事故发生地当年 “紫琅杯”表彰名额、“扬子杯”推荐上报名额及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数量。扣减的 “扬子杯”推荐名额,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分配给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
五是明确了凡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累计2次及以上的工程,取消当年入选市工程评优(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资格。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但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严控该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和其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
六是加强市场和现场联动管理,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本年度企业信用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扣减: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2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一起扣6分;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分。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将限制其作为项目经理参与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对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涉事工程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涉事工程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投标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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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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