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是什么?与华业消防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现场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场内临时道路;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5)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二)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四)临时消防用水量
依据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5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6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9条
(五)消防疏散指示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3.6/4.3.7条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六)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1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七)灭火器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2.1条: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依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条: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 5 0 m ;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依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2.2条: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八)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2/5.3.3/5.3.4条:
1)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2)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工程的临时用房和在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7/5.3.8条: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 且不应小于DN100;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建筑高度大于2 4 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0条: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根据《建筑施工计算手册》18.3.2 消防用水流速取2.5m/s。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2/5.3.13条: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4/5.3.15条: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6/5.3.17条: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4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九)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2.2条: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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