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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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00:18:06

原标题: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2019年11月30日16时30分左右,在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中街山路899号上海群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工地内,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一、事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吴某友,自然人,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室内装饰施工工程发包给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价110万元。

(三)项目承发包关系

2019年11月中旬 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施工合同。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室内装潢水电安装部分包给自然人吴某友(不具备室内装潢资质),未签订施工合同,只有口头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中旬, 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公司室内装潢发包给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室内装潢水电安装部分包给自然人吴某永友(不具备室内装潢资质),2019年11月30日16时30分左右,自然人吴某友安排伤者杨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中街山路899号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工地内进行水电装修作业,当时杨某某站在移动脚手架上进行穿管作业,脚手架移动过程中,杨某某从脚手架上不慎摔落,头部受伤,脚手架距离地面高度为2米左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打电话给120并通知水电装修负责人吴某友和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现场负责人龚奇平,随后将伤者送至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进行抢救,经抢救伤情平稳,伤者杨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重伤,伤者:杨某某,男,自然人,临时工,40岁,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该起事故发生地点是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中街山路899号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工地内。

2.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11月30日16点30分左右,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有一移动脚手架,经现场目击者确认,伤者杨某某在该脚手架平台上进行穿管作业,经测量该脚手架平台距离地面高度为2米,脚手架上没有安装护栏。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伤者杨某某在移动脚手架上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系挂安全带,移动脚手架上没有安装护栏,导致伤者杨某某从脚手架上不慎摔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水电装修承包人吴某友(自然人)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使用移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未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其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且未对移动脚手架安装护栏。

(2)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中的水电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签订承包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吴某友(自然人)承包的水电工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

(4)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失察,现场监管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杨某某,临时聘用的水电工,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系挂安全带,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杨某某受伤,建议免予处理。

2.吴某友(自然人),水电装修承包人,承包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室内装饰项目中水电装修工程,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某军,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现场主管,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4.龚某平,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徐某,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6.沈某超,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对辰都公司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7.魏某辉,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经理,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签订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黄某,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中的水电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签订承包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过程中未对吴某友(自然人)承包的水电工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局对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失察,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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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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