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下午5时左右,沙子坡镇G211K650+500米处土堆开挖过程中(沙子坡中学围墙外)发现两具小孩尸体。
一、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间: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当日施工队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下午2点30分至下班,(12时至2时30分期间,工地无人)。发现小孩尸体时间为下午5时左右,根据调查相关人员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12点30分至2点30分之间,因无目击证人,具体时间及事故发生情形无直接证据。事故发生地点:经勘查,“7.17”事故发生地点为G21 1K650+500米处。(即沙子坡中学后围墙外,一小山体)。
二、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父亲,涂某银,男,45岁,死者母亲,丁某娥,女,38岁,;死者一,涂 某,男,13岁;死者二,涂 某毅,男,9岁,系亲兄弟。
三、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点、段为中交 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交通规划勘查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中标,发标单位为铜仁市交通运输局,中标单位于2016年7月份在印江县办事处设立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马 某林。2017 年4月5日,中交 某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养一体化2标第二分部,与河南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协作合同,将事故发生路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河南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公司总部在郑州市,公司法人侯 某金。在印江执行分包工程负责人叫胡 某庆,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推断认定,2018年7月17日12时左右,死者涂 某、涂 某毅,到事故发生点、公路开挖小山堆顶部去看他家放养着在那里的一头牛,由于死者两人年龄小,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当走到开挖段工作南顶部时,其所在位置发生垮塌,至死者兄弟二人从顶部滑落并被垮塌泥土掩埋,下午2点30分左右,施工挖机驾驶员上班作业,于5时左右,在其垮塌部位发现死者兄弟二人尸体,并报案。
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安监、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经医生确认,两个小孩已无生命迹象,相关部门与沙子坡政府一起,妥善处置小孩尸体,于当晚运至殡仪馆。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事故稳控和善后工作组,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已全部结束,施工单位与死者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兑现了事故赔偿,未造成不良影响。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涂 某、涂 某毅在看牛过程中,走到开挖路段面顶部,开挖段面发生垮塌,涂友、涂金毅被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中交 某公局萌兴二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养一体化2标第二部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缺陷,其安质部(负责质量安全)所安排到事故发生段的安全员党 某理,男,55岁,在查阅其现场安全管理日志中,发现未对现场安全管理内容和整改措施作详细记载,虽有安全员证,但名不符实,实质上不具备担任现场安全员的能 力。
2、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事故发生路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后,其工程项目负责人胡 某庆未认真履行其具体项目施工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长期不在项目现场。而是委托其施工队技术员赵 某冬代为管理,包括其施工安全。但赵 某冬并无安全员资格证,其施工队本身至今未开展集中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在事故发生点开挖山体过程中,违反自上而下挖掘,采取的是掏底作业,导致开挖段面容易发生垮塌,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点顶部平台约50米左右,顶部有一头牛拴在一根电线杆上,而上到顶部去只有一条小路,施工队虽然在顶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但其防范措施却显得不足,一是没有对上山小路进行有效封闭,二是施工人员也发现了顶部有牛,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牛即有人出入,而假期农村放牛多为小孩,死者兄弟二人的年龄,明显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3、沙子坡镇分管公路施工的副镇长张 某,在调查中发现其本人未对分管的交管站安全工作作专门的安排,无会议和个人笔记记录,沙子坡镇交管站站长周 某权在其提供的11次检查记录中有作假行为,有的记录是代签的,有的是在办公室填写的,没有按照年初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检查,也未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将G211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分管领导及交通局作专门的汇报。
七、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认定
(一)、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调查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1、河南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G211沙子坡路基土石方工程作业过程中,其施工队负责人长期不在工地,委托指定无安全员资格证的人员管理工地安全工作,没有组织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2、中交 某公局项目安质部安全员党 某理,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监管责任,安全工作日志无准确记录。
3、沙子坡镇分管交通运输副镇长张 某,在其分管的公路施工过程中存在对沙子坡交管站工作开展督促不严,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
4、沙子坡镇交管站站长周 某权,未认真履行其对该镇辖区内交通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其提供的检查记录存在作假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监管责任。
八、事故处理建议
(一)河南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中交 某公局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后,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足,项目施工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指定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书,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交 某公局项目安质部安全员党 某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建议由中交 某公局予以辞退。
(三)沙子坡镇分管交通运输副镇长张 某,对该镇交管站工作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严,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四)沙子坡镇交管站站长,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行为,建议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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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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