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9时20分许,位于贵州惠水县涟江街道白果大道,贵州 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城投公司)好花红广场建设项目A、B区之间的1号人行过街地道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对过街地道箱体侧面进行模板支撑加固作业时,基坑左侧边坡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某城投公司,经营范围:在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事故工程相关情况
1.好花红广场项目A、B区1号人行过街地道工程。位于惠水县好花红广场A、B区之间的白果大道上,原属惠水县好花红广场建设项目内容。该工程于2016年6月由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新设计完成,1号人行过街地道长28米、宽10米、高4.6米,造价约100万元。
某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惠水县好花红广场建设项目原计划于2013年9月开工、2014年9月完工,因规划和资金等原因,A区于2015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B区只进行了基础开挖,AB区人行过街地道未开工建设。2016年7月10日, 某城投公司与施工单位遵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好花红广场建设项目原施工合同,双方正在草拟新的B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2016年3月,惠水县人民政府启动白果大道管网的路面改造工程,白果大道管网改造穿过好花红广场建设项目AB区人行过街地道下方。为避免工程重复施工建设造成白果大道道路再次封路和经济损失,便于白果大道地下管道铺设和白果大道早日建成通车,6月26日, 某城投公司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在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将AB区1号、2号人行过街地道与白果大道改造工程同步开挖。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小阳。
7月初,原好花红广场项目监理单位贵州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部接 某城投公司通知,拟准备进行好花红广场B区及A、B区人行过街地道的施工。在未接到合同委托人开工入场通知的情况下,为便于入场后的监理工作, 贵州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先行派遣监理人员龙成贵和龙云飞对拟施工区域进行巡查。7月10日,原 贵州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惠水好花红广场工程监理组对项目施工负责人下达《监理通知》,要求立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示进行挂设,并在施工现场周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边坡按规定进行放坡、进行边坡支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但 某城投公司相关人员未引起高度重视,虽然对边坡进行了放坡处理,但只做了简易防护,隐患整改、排除不彻底。
2016年7月20日, 某城投公司副总金某在好花红广场临时会议室项目部会议上口头任命莫某彪为好花红广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建设。由于莫某彪负责的 某城投公司好花红大桥项目尚未完工,不能到好花红广场项目现场履职。因此,会议结束后,莫某彪口头交待杨某阳代其管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
2.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位于1号人行过街地道基坑左侧边坡上方,于2008年白果大道建设时修建,砖混结构,用于市政电力电缆埋设及检修。检修井上方使用4根(3×0.3×0.2米)重约2吨的混凝土柱作为盖板。
3. 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现场共有木工班组工人6人,其中:邓某荣和吴某惠在1号人行过街地道基坑左侧进行箱体模板支撑加固作业,另有4人在基坑右侧进行箱体模板支撑加固和抽水作业。
(三)监管情况
某城投公司未到县住建局办理好花红广场项目A、B区人行过街地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该工程施工处于白果大道管网路面改造工程封闭施工区域内,县住建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 某城投公司此次违法建设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8月1日7时左右, 某城投公司聘用的木工班组工人邓某荣和吴某惠在未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到1号人行过街地道左侧基坑底部进行箱体模板支撑加固作业。大约8时30分,2人对靠近好花红广场A区的人行过街地道箱体柱头继续加固。大约9时许,吴某惠看到作业区边坡有少量砂土掉落,认为上面有人经过,出来察看确认无人后又继续回到作业区继续作业。9时20分许,基坑左侧边坡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开始坍塌,吴某惠看到有砂土落下,并看到检修井上的盖板发生倾斜,吴某惠立即边喊边往地道口方向跑;邓某荣顺着地道外侧方向跑,不幸被坍塌的检修井上部的混凝土柱、井体部分的混凝土板及砂土掩埋。现场的其他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立即组织施救。
11时左右,邓某荣被救出后送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遗体被送往县殡仪馆停放。中 某城投公司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全力做好死者家属接待和安抚,及时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基坑边坡支护制定安全专项方案,未按规范对基坑边坡进行安全防护。在施工现场边坡支护不到位和位于边坡上方的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下,导致人行过街地道基坑左侧边坡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发生坍塌事故。
2.现场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现场施工人员在已发现事故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上报事故隐患,仍继续在发生事故征兆的地方作业。导致基坑左侧边坡市政电力电缆检修井坍塌后,将在下方人行过街地道基坑进行箱体模板加固作业的工人邓邦荣掩埋。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 某城投公司在未取得工程建设手续、未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专项方案、未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自行聘任无职业证书的杨某阳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无资质施工班组进场施工。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某城投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明确,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三是现场安全检查、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对监理单位7月10日监理通知引起高度重视,隐患整改、排除不彻底。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2.监理单位先行安排的监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
3.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工作存在“盲区”。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中海城投公司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某城投公司“8.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付某强, 某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惠水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莫某彪, 某城投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惠水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杨某阳, 某城投公司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惠水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龙某贵, 贵州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施工现场前期帮助和指导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鉴于龙某贵不是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员,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已书面通知提醒和督促整改,建议由惠水县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
5.郭某宏,中共党员,惠水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 某城投公司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对其进行纠错戒免约谈。
6.建议责成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惠水县安全监管局给予贵州 某城投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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